在传播新技术、新形式、新媒体和新思维所导致的各种广告相关的新内容格局之下,对于广告产业的行政和法制管理问题,去年我给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有关《新广告法》的征询意见发言中,曾经十分“激进地”(radically,字源学上的本意是“根本地、彻底地、极端地、革命地”)主张在修改中国广告法规的时候,最好连“广告”的概念也革命掉,直接以“营销传播”(Marcom,marketing communications)的概念来替代。
因为“广告”的定义直接与大众传播媒体挂钩,而今天只有“线上”(above-the-line)的营销传播信息发布才如此这般,其它平台的消费者沟通、各种利益相关者或公众利益团体的对话,基本上不在这个框架内进行。尤其传统上以企业主为主体的大众化传播,在互联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已经进化为“双向的、互动的、参与式的、数据库驱动”的沟通行为,甚至消费者已经成为“需求广告”的发布者,彻底颠覆传统受讯者(receiver)的被动角色,主动形成各种发讯者(sender)构成的“粉丝”(fans)圈群,对各种品牌体验自动出击表态,形成舆论社群,全面摆脱企业主通过广告发布的话语控制权。
在新IT技术条件下,毫无疑问地,企业主会寻求各种更经济更有效的受众传播点,也就是消费者接触点,各种声频、视频、图画、文字等营销传播内容会更全面、更精准、更快速、更深刻地渗透到每个人的感官知觉神经网络上。人类的品牌体验,主要通过眼、耳、鼻、舌、身、意等形成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意识觉等,就成为企业主、广告主锁定攻击的标的。
在3G手机条件下,结合卫星定位系统、手机移动系统以及消费者支付系统数据库所形成的智慧信息网络,允许企业主对社会公众和目标消费人群实行最精确制导的各种传播攻击,百发百中,绝无侥幸。
个人隐私的保障立法、调节传播者和被传者的双向选择权,是当务之急。
其它中国法规已经充分规定的,不必重复。
原则就是把正面表列“法定权利”的观念改变为负面表列的“法定义务”。凡是宪法、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人民自然有权作为。凡是关于限制人民权利的法规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明文禁止。
只有确立“禁制法定、罪刑法定”原则之后,企业、媒体、社会公众、营销传播代理公司以及主管部门才有明确游戏规则可循。
因此,广告产业政策在面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传播无政府主义状态,建议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以下各级主管单位,看准传播科技主流方向,从ISP和ICP执照控制入手,对于无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个人隐私以及企业合法权益的内容,能不管就别管。改革开放的中国已经进入比较富裕、比较成熟的阶段,如同西方经济史上的“自由放任”思潮(“Laissez-faire!Laissez-passer!”),在奥运之后,世界上中国这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这一群负责任的大国公民,必然会出现活泼有序的传播局面。
(作者系北京大学广告系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