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扩大了征收范围,这在广告圈内已经不是一个争论的话题。早在2000年,香港商会就曾经代表国内4A公司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提出疑问。而上海一家排名前十的大型合资广告公司董事长一直参与全程。
他认为,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国务院的规定是向四大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司征收,照此理解,广告公司所做的代理业务不应征收,广告公司以创意业务为主的不应征收。而财政部与税务局的文件则要求开具广告发票就征收这3%(在上海这个税率更提高为4%)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这首先是政策上的模糊。财政部与税务局的文件其实并不规范,在税务总局353号文中规定,“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服务,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 《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那么是否不委托媒体进行发布的广告公司就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呢?
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法定纳税人的界定,广州广告协会金培武也有同样的疑惑。他指出,“事实上,广告发布单位(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大的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公司是有区别的。其一,前者是出售广告媒体的时间或版面的,具有长期性,相对是稳定的,而后者出卖的是创意服务,是一次性的、不能复制的。其二,从总体上说,企业广告费用85%以上都是投入在广告媒体的发布上,不拥有媒体发布权的广告公司的服务费仅占企业广告费的很少的一部分;当然,创意型的广告公司与广告发布单位的人均营业额与利润的差异,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其三,广告发布单位,无论是经营大众媒体还是户外媒体的单位,在我国都是特许经营的,因为它们须占用或利用一定的公共资源的,如电磁波、公共空间等。所以,通过广告发布单位这个口子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容易把握、识别缴费人,有利于杜绝逃费、漏费,也可避免重复收费。有区别才有政策。税务部门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违背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的。”
改变目前文化事业建设费向全行业征收的做法是不容置疑的,但改进的方法是什么呢?这位董事长认为,纳税主体应该界定为广告主,因为广告主是利用媒体的受益方。“这种做法在其他行业是有先例的。如旅馆行业征收的城市建设费是由房客而不是旅馆来承担,这种做法可以移植到广告行业中来。”
其次,改变户外广告的审批等做法。现在户外审批要经过城建、公交等5个环节,容易滋生腐败。而户外广告是公有资源,应该采取拍卖的方式。同时,户外广告资源应该集中,像美国时代广场上的户外广告很多,而其他地区则没有,我国也应该据此调整。这些户外的拍卖费用按比例提出文化公用事业费用,这个费用不会比用文化事业建设费来得少,由此彻底解决文化事业费的来源。
最后,他指出广告业原来规定的15%的代理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现,只能改为月费方式。广告行业正确的制度得不到执行,乱收费也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广告行业对经济发展的责任重大,但待遇很低,如此下去,以创意为主的广告公司会越做越小。 (编校:杨猛)